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區別
1、注冊人商標使用權不同
集體商標,由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都可使用;證明商標,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使用,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該證明商標。
2、注冊申報材料不同
申請集體商標注冊的,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說明該集體組織成員的名稱和地址;申請證明商標注冊的,應當附送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并應當詳細說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具有的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等情況,以表明其具有監督該證明商標所證明的特定商品品質的能力。
3、規則修改申報流程不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對使用管理規則的任何修改,應報經商標局審查核準,集體商標注冊人的成員發生變化的,注冊人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變更注冊事項;證明商標注冊人準許他人使用其商標的,注冊人應當在一年內報商標局備案。
4、使用主體獲得使用權方式不同:
集體商標注冊人的集體成員,在履行該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集體商標,集體商標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凡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該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的手續后,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辦理手續。
5、申請人資質不同
集體商標的申請人一般為協會、社會團體;證明商標的申請人為具有監督檢測能力的機構。
6、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組織;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7、使用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集體商標使用證》;使用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應發給使用人《證明商標使用證》。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