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是商標的兩種不同類別,那么怎么區分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呢?小編對它們做如下區分:
證明商標
1、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證明商標應由某個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注冊,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冊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
3、對于證明商標,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這一特定的品質并與注冊人履行規定的手續,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
集體商標
1、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2、集體商標不是個別企業的商標,而是多個企業或個人組成的某一組織成員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商標。
3、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
4、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